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1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379次

 

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政策解读

省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殷立科

2015年4月10日

 

第一张:

根据省经信委职能,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工业节能和清洁生产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解读

 

第二张:工业节能政策解读

节能的定义:从经济的角度是指通过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少的能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节约能源法》对节能的定义:“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工业能源消费是我国能源消费的主体:工业是我国能源消费的最大部门,工业能源消耗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0%左右,与发达国家工业能源消费一般只占能源消费30%的格局相比,我国工业用能比重明显偏高。就我省的情况来看,工业依然是消耗资源和产生排放的主要领域,2013年,全省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为17561.46万吨标准煤,其中工业能源消费量为10855.63万吨标准煤,工业能耗占全省总能耗的61.8%。因此,在日益紧迫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下,要利用有限的资源要素和环境容量来支撑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本出路就在于实现工业绿色发展,着力推进工业节能降耗。

节能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方向:在当前经济增速下降、行业利润减少的大环境下,通过节能降耗降低企业成本,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法宝。对于重点用能企业而言,能源是产品生产成本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我国钢铁行业的能源成本在25%以上,铝行业能耗约占成本的50%,大型建材企业能耗占成本的40%~50%,化肥占70%~75%,石化占40%。工业产品的能耗越高,生产成本就越高,产品价格上的竞争优势就越小。降低能源成本,已经成为钢铁、水泥、石化等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我省工业节能降耗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各级经信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41.04%。“十二五”前三年,全省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又累计下降31.06%。2014年,全省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1.9%(高出全国降幅4.9个百分点),全省规模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下降3.4%,以较低的能源消耗支撑了较高的工业经济增长,节能降耗在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运行质量提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张:工业节能政策解读

财税类政策:共介绍2个省级专项资金和3个国家级专项资金

 

省节能专项资金: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要求,2008年省财政设立了省节能专项资金,由我委负责管理,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以及能力建设等项目建设。2011年,我委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46号)和《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47号)。2014年,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整合的有关要求,省节能专项资金和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合并为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资金,但申报和下达仍然按照原渠道进行。(链接到湘经信节能〔2014〕486号  关于做好2015年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节能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存在的问题:

1、项目申报质量不高。尽管有详细的资金申报模板,但仍然有不少项目申报材料不全或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甚至于个别企业将以前已经获得支持的项目改头换面进行申报,就只改了封面上的申报时间,里面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错误百出,甚至于2015年申报的项目,还有“预计2013年10月完工”等内容;所提供的备案文件显示该项目早已经完工,但申报材料中还在编“2015年1月开工,5月进行设备订购,8月安装”;还有些企业将环保等部门对同一个项目的验收文件也提供了,也证明该项目早就建设完成了,申报材料中却还在瞎编;明显是改头换面再次申报项目。所以我们在项目审核的时候,必须要求提供项目备案文件,并将所申报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等方面内容,与所提供的备案文件、环评文件等进行严格比对,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2、个别县市经信部门把关不严。个别企业和县市经信部门,省经信委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打回来,并将需要修改的地方详细说明了,但个别企业一个字不改又提交上来,县市经信部门不把关也审批通过,如此反复多次。有的县市,组织3、5个企业进行申报,除了企业名称不一样,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基本上一样,有的甚至帮助企业虚报、假报材料。每次下达资金文件时,我们都要从项目库提取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企业名称的比对,个别县市申报几个项目,差不多一半的企业名称都搞错了。

3、个别县市项目储备不足。在2014年和2015年的节能资金申报过程中,个别市申报的项目甚至比所属县的项目还少,有20个省直管县没有申报一个项目,而我们了解到,这些县市不是没有项目申报,而是将节能项目片面的理解成节能量奖励项目,实际上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项目、节能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都可以申报,项目投资额也不一定要上千万。我委各专项资金基本上同时间申报,财政和审计均要求同一个企业同一个项目不能重复支持,而很多企业都是多头申报,个别企业最后是得不偿失。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壮大,按照《2015年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导目录》中的领域和方向,重点支持增能增效、创新提质、集群集聚、公共平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2015年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导目录》:“七、节能环保产业  1、节能技术装备;2、环保技术装备;3、环卫机械;4、资源综合利用;5、两型住宅建筑产品;6、环境治理及企业清洁生产;7、节能产品;8、节能环保服务”;“八、园区基地平台建设  1、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测检验、技术推广、对接合作、节能环保、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2015年共21个节能环保项目获1660万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支持,占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为13.1%。(链接到《2015年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节能环保项目清单》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2009年,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申报,我省共有9家企业获得4875万元资金支持。(链接到《湖南省获得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清单》)

2015年,工信部印发《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对以上行业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内容、预期功能、验收标准和实施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实施程序是:符合基本要求的企业向省经信委提出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备案申请,并提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地方节能监察机构等)出具的基础能源消费报告→备案完成后,企业参照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自主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后,企业向省经信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省经信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地方节能监察机构等)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现场抽查,形成验收结论→根据验收结论,工信部会同各地经信委利用国家已出台的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或信贷支持。

 

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2009年,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707号),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我省共7家企业获得4620万元资金支持。(链接到《湖南省获得中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清单》)

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新技术推广前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示范技术应基本成熟,具备应用条件。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对推广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

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原则上项目实施后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近三年内没有得到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示范技术属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等鼓励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

(五)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查同意列入示范项目。

(六)应用示范项目已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已经实施完成。

 

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印发的《2015年度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申报通知》,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技术装备保障、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工程等4大重点工程,其中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工程包括高耗能行业能效提升工艺示范、清洁生产及节水新技术示范、重要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工艺示范等3个方向23个子方向,国家的支持方式及标准是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节前,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经过专家评审,初步确定了126个项目上报国家,其中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工程类项目仅有15个,占4大重点工程的比重为11.9%。 。

 

存在的问题:

1、对政策理解不透彻。无论是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还是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都是节能环保类项目所占比重最少;无论是中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还是国家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我们省里的项目都比较少。无论从省里还是国家,对节能环保类项目支持比重逐年加大,也列出了明确的申报指南目录,但就是报不出项目来。如今年的清洁生产奖励项目申报,各市州只报上来8个项目,还只有2个项目勉强符合要求。

2、项目多头申报。国家明确规定,同一个项目不能重复支持,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发改委支持了工信部就不能重复支持,反之亦然。同一个企业,只有将已经承担的中央投资项目验收了,才能再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

3、项目申报质量不高。项目申报资料与备案文件、环评文件、能评文件等出入较大,主管部门会因此认定为企业是在编项目。比如说投资,个别项目总投资1亿元,其中申请银行贷款4000万元,但没有任何银行的贷款承诺或者到位资金证明,自有资金6000万元,而企业的银行账上只有上百万元,可见该项目资金不落实无法正常实施。

 

第三张:工业节能政策解读

其他节能技术政策:

 

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惠企政策:从2009年起,国家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国家陆续启动了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空调、平板电视、电脑,以及电机、风机、水泵、汽车等产品的补贴推广工作,形成了家电、汽车、工业产品3大类15个品种,数十万种型号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体系。2013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的通知》(财建〔2013〕210号),从2013年6月1日起,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停止执行。高效电机、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等工业产品的推广实施工作仍在继续实施。

2013年4月19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印发《湖南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高压器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湘财建〔2013〕6号),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高效节能工业产品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单位或企业隶属省直管县市的,由单位或企业向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由县市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财政局统一汇总。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组织有关机构对各市州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2009年以来,工信部开展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我省中联重科、三一集团、湘电集团和浏阳再制造产业基地列入国家第一批再制造试点单位。2015年国家又启动了第二批试点申报工作,只有长沙的中国铁建重工等4家企业进行了申报。

 

国家节能机电设备(产品)和能效之星推荐:为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从2009年开始工信部以公告形式先后公布了五批《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从2013年开始公布了两批《“能效之星”产品目录》,企业可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能效之星”标志。其中2014年发布的第五批目录,共涉及变压器、电动机、工业锅炉、电焊机、制冷、压缩机、塑机、风机、热处理等9大类344个型号产品。我省只有湘潭锅炉有限公司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WNS型燃气蒸汽锅炉以及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YX3系列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等3个型号产品入围,仅占0.9%。《“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14年)》共涉及10大类25种类型128个型号产品,我省无一个产品入围。

 

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为加强环保技术装备研发与产业化对接,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年版)》,我省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餐厨垃圾预处理成套设备等5家企业研发的5项环保技术装备列入。

 

国家节水标杆企业: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2014年底公布了第一批标杆企业,涉及钢铁、纺织、造纸、饮料行业等12家企业,我省不但没有1家企业入围更是没有1家企业申报。

 

第四张: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解读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

资源的综合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早在1985年国家就把资源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长远战略方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我委作为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

一、基本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

(二)符合国家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及有关文件规定;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

(四)申报认定的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五)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六)综合利用的资源具有稳定可靠的来源;

(七)综合利用资源的比例达到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规定;

(八)法定的证照齐全。

二、申报认定程序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每年认定二批,上半年3月底前受理申报材料,下半年9月底前受理申报材料。

(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企业,备齐规定的相关材料后,报经所在市州经信委初审。(链接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材料目录》)

(二)市州经信委对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报材料齐全与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征求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负责按照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内容对申报认定的产品等进行资料审查;

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产品,由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和委托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由专家组负责出具现场审查报告;对通过现场审查的,由专家组进行现场抽样,交省经信委组织样品编码后,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并出具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资源掺量检测报告;

对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资源掺量达到认定要求的,由省经信委提交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集中审定;

对经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由省经信委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自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委发公告文件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对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省经信委通知,并说明理由。

三、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及《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条件,并通过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链接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二)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条件,并通过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即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链接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三)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目前,我省的做法是,凡符合条件的产品,由企业持相关要件直接到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各市州经信委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切实组织好所属企业的认定申报工作,并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上报我委,原则上上半年3月底前、下半年9月底前报送我处。对受理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要明确写出初审意见,比如:经X年X月X日会同(财政、国税、环保部门等)单位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审核,该企业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申报条件,同意申报认定。

2、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称、利用的资源名称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目录中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名称填写。

3、凡列入省资源综合利用抽检范围内的产品不需再提供综合利用资源掺加量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其他未列入省抽检范围的产品须提供综合利用资源掺加量(有掺加量要求的)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是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具时间应是申请认定期近半年之内的(上半年批次应是当年1月1日之后的,下半年批次应是当年7月1日之后)。

4、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内。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须附生产许可证证书的正副本及明细复印件。

5、申报材料中须附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能够独立计算盈亏的说明。

6、资源综合利用的情况在工艺流程图中要能够体现。

将编号为5260-5270的10张图片依次插入

 

第五张: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解读

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认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我委作为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机组认定工作,并于2007年印发实施《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及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湘经环资〔2007〕360号)。

一、基本条件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是指利用低热值的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城市垃圾、污泥、农林废弃物和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煤层气、沼气等能源资源以及余热、余压等生产电力。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机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经信委组织有关材料,在每年7月底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及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机组工艺。

二、申报程序

需报国家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请一年受理一次,企业应于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地市州经信委。省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认定每年认定二批,上半年3月底前受理申报材料,下半年9月底前受理申报材料。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州经信委向省经信委提出书面报告,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或《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申报表》中签署意见,连同现场考察报告和企业(机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经信委。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链接到《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细则》)

(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厅、长沙电监办及相关行业办等部门组成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委员会,随机抽样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负责其政策技术评审,省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审查。

(三)省认定委员会审查。在专家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省经信委组织省认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的企业,由省经信委书面通知市州经委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省经信委将省认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企业)名单在省经信委网站上予以公告。其中,按规定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企业机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再上网公告;自发布公告15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证书》或《热电联产机组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相关部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四)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企业凭《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税务等相关部门享受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及《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条件,并通过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条件,并通过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即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