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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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州市委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引进培植壮大骨干企业的意见
永发〔2013〕11号
为进一步鼓励引进培植壮大骨干企业,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力争5年内在市本级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亿元的企业50家、过10亿元的企业10家、过50亿元的企业5家、过100亿元的企业3家,新培育规模工业企业200家,市本级工业总产值突破800亿元;将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植壮大骨干企业
第一条 确定重点工业企业范围。一是市本级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缴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传统工业企业或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缴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每年由市推新办进行审核,并报市推新领导小组确定。二是列入省上市后备企业的市本级工业企业。三是落户市内,且市本级财政直接受益的上规模的央企、省企、国内100强、世界500强工业企业。
第二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市本级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且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奖金最高为2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市本级工业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转化取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等奖励的,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市政府再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其中:获省级奖励的,给予企业开发(转化)该成果所支付的研发经费10%的经费补贴,最高为25万元;获国家级奖励的,给予企业开发(转化)该成果所支付的研发经费20%的经费补贴,最高为50万元。
第四条 提升企业发展水平。一是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对引进战略合作者或通过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形成新的资本运营机制和产业联盟的市本级工业企业,经工商部门认定,三年内按其企业入库税收地方所得新增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奖金最高为100万元。二是加大“两化”融合力度。对市本级工业企业利用信息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管理水平,按信息化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为50万元。三是提高企业管理者素质。市推新办和市人社局定期组织市本级重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国内外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的50%从市级创业和就业培训资金中予以补贴。四是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20万元;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10万元。
第五条 大力培育规模企业。市本级每新增1家规模工业企业,奖励企业2万元。每年由市推新办对县区培育规模企业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培育规模企业目标任务且规模企业家数实现净增的县区,排位在前3名的,奖励县区人民政府10万元。
第六条 开展“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每年度由市推新办组织“十佳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当选的企业和企业家由市委、市政府授牌。
二、鼓励工业招商引资
第七条 鼓励市直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进工业项目。凡为市本级引进符合“两型”要求、达到入园条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传统工业项目或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简称重点工业项目,下同),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引进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为200万元。
第八条 建立部门、园区工业招商引资责任制。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直招商小分队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办〔2013〕38号)要求,着重突出工业项目的招商。其中各招商小分队引进的重点工业项目,除按市直单位小分队招商政策给予10万元奖励外,另外增加5万元工作经费。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冷水滩高科园(含市农业高科园,下同)、零陵区工业园要安排精干力量,狠抓招商引资,每年各负责引进10个以上工业重点项目。对完成任务的园区,市政府奖励15万元工作经费。
第九条 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央企、省企和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上市公司来我市投资并在市本级注册成立公司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奖金最高为200万元。
第十条 设立新上工业项目奖。每年由市推新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新上建成投产的重点工业项目进行认定、评比,综合评分在前3名的,为新上工业项目奖,奖励县区人民政府各10万元。
三、大力发展园区工业
第十一条 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市财政每年设立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补贴专项资金,用于市本级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对自筹资金和社会民间资本投资修建,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工业生产厂房和工业仓储厂房,且有单独规划、有新增用地、属集中成片开发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入园发展。对符合“两型”要求且达到入园条件,新进入市本级工业园区的企业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本级所得部分,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30%收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价的70%执行并优先供地。
第十三条 支持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全力扶持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每年建成标准厂房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培育规模企业15家以上、工业实缴税金年均增长30%以上、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30%以上,力争5年内工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全力扶持冷水滩区高科园每年建成标准厂房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培育规模企业10家以上、工业实缴税金年均增长30%以上、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30%以上,力争5年内工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凤凰园经济开发区2014年内成功申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奖励50万元。每年度对全市工业园区(包括市本级工业园区)进行考核,对综合评分在前3名的,为先进工业园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和冷水滩区高科园被评为先进园区的,奖励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和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各15万元,其他县区工业园区考核评为先进园区的奖励县区人民政府各10万元。
四、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实行特殊政策。一是对认定为市本级重点企业的,优先申报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整合市级推新引导资金含信息化发展资金、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科技三项经费、公租房补贴资金、创业和就业培训资金、节能环保资金等各类促进产业发展资金,保证80%以上用于支持市本级重点企业。市本级重点企业新上生产性建设项目规划报建,享受新入园企业优惠政策。二是对市本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实行特殊奖励。一是设立企业贡献奖。对年度纳税额首次过1000万元或5000万元的市本级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对年度纳税额过5000万元的企业,以后年度以每新增1000万元为1个档次,每提升一个档次,奖励企业10万元。二是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对市本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5万元、10万元,以后年度以10亿元为1个档次,每提升1个档次,奖励企业10万元。对市本级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第一个过1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00万元。对直接帮扶市本级工业企业上台阶的市直单位或部门,每年评定先进集体5名,并各奖励5万元。每年对县区上台阶的工业企业情况进行考评,对综合评分在前2名的县区,奖励县区人民政府各10万元。
第十六条 实行特殊服务。一是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工业企业制度。每名市级领导联系一家重点工业企业、牵头引进一个招商项目。二是实行特派员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市优化办在市直职能部门中确定一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到市本级重点工业企业担任特派员,负责反映和协调企业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实行重点保护。推行全程办理、“一站式”收费、限时办结等制度,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由市优化办对重点工业企业发放“重点监测单位”牌子,严禁随意检查、收费、罚款。
第十七条 加大信贷支持。对完成年度信贷目标考核任务,且年度新增工业贷款达到新增贷款总额60%以上的市级金融机构,市政府对该金融机构为市本级重点工业企业新增的贷款总额按市政府对金融机构信贷目标考核办法新增普通贷款的奖励额度的两倍给予奖励。鼓励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市本级重点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降低担保费率。对为重点企业提供担保,综合费率(包括担保、评审、咨询费等)在担保额2%以下的,由财政按担保额度的1%补贴给担保公司。
第十八条 加大人才支持。对市本级工业企业引进到本市定居、服务满5年的优秀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补贴10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补贴50万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补贴30万元;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补贴15万元。引进的上述人才,其薪酬和生活补贴由用人企业和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妥善安排。
第十九条 建立督查考核机制。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工业园区发展、培育规模企业户数等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每年由市政府下达。市推新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月一督查、一季一通报、半年一小结、年终结总账。本意见所列奖项,由企业、单位、个人申报,县区、园区审核汇总,市推新办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年终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提交市推新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对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向市委、市政府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本意见中市本级工业企业包括注册地在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和冷水滩区及注册地在其他地区,但市本级财政直接受益的各类工业企业。有关政策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所涉及的奖金除明确规定外,从市推新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