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0日 来源: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处 阅读:61次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沙辖内各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19年6月26日
湖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明确重点支持对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和不增加转型主体负担的原则,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符合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应予大力支持。新增主体具备登记注册为企业基本条件的,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
二、优化商事登记服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转型后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准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换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最大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个转企”登记档案保持延续性、一致性。
三、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个转企”企业持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有关证照变更、过户等手续,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办理。“个转企”企业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个转企”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权利人变更登记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且为小企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原个体工商户继续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个转企”企业名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个转企”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按新设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进行。
四、降低税费负担。“个转企”企业符合国家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条件的,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办税程序,主动帮助小微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个转企”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按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以及《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19号)规定执行。
五、加强金融扶持。银行机构网点应为“个转企”企业办理账户撤销、变更和开立等业务提供便利。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积极创新线上、线下纯信用信贷产品,切实提高“个转企”企业授信及贷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鼓励银行机构不断优化“个转企”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积极制定和落实“个转企”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推动“个转企”企业贷款综合成本适度降低。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知识产权部门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专利注册及办理转让、变更、续展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七、强化公共服务。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个转企”企业开展法律、政策、信息、市场、用工、技术、管理、财务、融资等各类公益性服务,提高其转型企业发展能力。引导社会服务机构积极为“个转企”企业开展各类低收费或免费的专业服务。
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工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订配套措施和办事指引;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充分解读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可参照执行。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