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0日 来源: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处 阅读:71次
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为做好本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现对2018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享受2018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交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资料。企业应在6月15日前将资料提交至企业所属的税务管理部门。
二、申报条件
在2018年度之前获利并在税收优惠期(两免三减半)内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均可享受2018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条件如下:
1、软件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注意事项
1、请各企业认真研读本通知中提及的政策文件,提前做好财务审计、软件产品检测等前期工作,尤其要根据有关政策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工作。相关政策依据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胡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请各企业严格按照《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政策附表及说明》(见附件)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并同时将附件中的附表一报送至省工信厅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处邮箱(hnjxwrjc@163.com)。对资料提供存在疑问的可进行电话咨询(0731-88955461)。
3、税务部门将申报资料送至我厅审查时,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邮 箱:hnjxwrjc@163.com
联系人:省工信厅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处 张戈
联系电话:0731-88955461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