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来源: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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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等文件,现就软件企业申报2022年度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发〔2020〕8号文政策条件,在2020年及以后进入优惠期的软件企业,须满足2021年第10号公告要求: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二)符合国发〔2011〕4号政策条件,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软件企业,须满足财税〔2016〕49号要求: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时间
享受2022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提交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资料。
三、注意事项
1、请各企业认真研读本通知中提及的政策文件,提前做好财务审计、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检测等前期工作,同时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文件规定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工作。
2、请各企业按照《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资料目录及说明》(附件1)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并同时将《2022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基本情况表》(附件2)可编辑版发送至省工信厅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处邮箱(hnjxwrjc@163.com),对政策及资料提供存在疑问的企业可以进行电话咨询。
3、税务部门将后续管理资料送至我厅审查后,我厅按要求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工信厅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处,杨新
政策咨询电话:0731-88955462,邮箱:hnjxwrjc@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吴茜,0731-85526917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30日